厘清环境保护税法 落实中的关键问题
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最大区别在于计税依据的不同。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过程中,需要关注不征税和免税的范围,明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责任,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应在认识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将税法精神体现在实施条例、规范性文件和税收征管实践中。
环境保护税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环境保护税是通过排污费平移而来的,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这是其与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种的相同点。
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最大区别在于计税依据的不同。具体而言,其他税种是基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数据而征收税款的,而环境保护税是依据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数据征收。这是理解和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钥匙”,也是税务系统征收环境保护税面临的重要挑战。
纳税人认定区分两种情形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过程中需要关注不征税和免税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了不征税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下,在纳税人认定上应有所区分。
第一种情形,可以不纳入税收征管。即纳税人如没有其他应税污染物排放,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原因在于该种情形主要与人的基本生存权密切相关,属于政府和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范围,如将该类情形纳入税务登记,将会造成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户数井喷式增长。
第二种情形,应该纳入税收征管。原因是该种情形适用于固体废物,不管符合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均应纳入税收管理。结合第十二条第四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如果不将其纳入税收管理,那么税收减免也无从谈起。
分清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责任
由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离不开税务机关的征管责任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管理责任。因此,需要在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中细化和明确部门责任。在税收征管上,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基本规定,构建“纳税人自行申报→环保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比对→异常数据交送环保部门复核→税务机关依据复核意见调整纳税”的征管机制和协税护税保障机制。
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使税务机关的征收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物监测管理主体责任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主体责任得到有机统一。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
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条款。在制定税法实施条例中须明确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争议,纳税人有权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但由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从便利纳税人和便于解决纠纷的角度,笔者建议明确纳税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总之,要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税务机关提高认识,需要相关部门发挥协税护税职能,也需要社会共识。环境保护税的作用主要在于其社会意义,即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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