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
撤销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 原 因 | 处 理 |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特殊情况: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