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支付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绩效激励需做纳税调整吗?
问:当年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挂账的部分是否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的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上述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部分,我们认为,不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暂不应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的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上述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绩效激励,分3年支付,对于后两年未支付部分,我们认为,不属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暂不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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