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届时停止执行。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下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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